根据2023年5月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实缴货币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普通合伙人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代表,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直接或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财产份额。
四、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拥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此外,专职员工数量不得少于5人,并需提交全体员工的简历、社保缴费记录以及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也不得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
五、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交最近10年内连续24个月以上的投资业绩材料,其中管理的单只产品或单个账户的规模持续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六、投资业绩材料应涵盖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时间、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过签章的基金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七、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提交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其中投资金额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此外,至少需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成功退出,或符合其他相关要求的投资业绩。在这些投资项目中,主导投资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投资项目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各个环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应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应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工商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八、请详细查阅并遵循2023年5月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以上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置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