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实在是揪心呀,一方面是写出来的程序各种报错,弄得我头昏脑胀,另一方面是今天看到的“刺死辱母者案”让我也想了不少。对于案件的大致经过,媒体已经给了比较统一的说法,我不赘述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也没有能力基于法理去谈这起案件(毕竟我虽然看了看法律条文,包括对“正当防卫”的定义,但是我还是一头雾水)不然我对自己说的话就是付不起责任的。我想说一下司法和舆论这两者的关系。
首先,大家想一想一个问题,“司法是否应该受到舆论的左右?”这个问题肯定争议很大,但我认为,司法这种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吃瓜群众们的意见在法理上能获得的正当性往往有限。而且,民粹化的司法往往比民粹政治更加可怕,这种外行凌驾于内行,情绪凌驾于法理的典型就是WG时期的各种“公审大会”。在很多政权的草创时期,他们都懂得利用民众的情绪来正当化自己的意志,并通过一种民粹化的司法手段来执行,但这其中更多的是政治实践而不是司法实践。类似的例子还有法国大革命之后雅各宾派“顺应民意”的“审判”等等。
论完全引导了司法的极端体现,不适用于当下的情况。但是,我反“精英的小圈子政治、小圈子司法“,也警惕“符合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不合理的决定(因为我认为,”合理“的认定标准不应当是”得到多数人拥护“)。所以说,司法是否应该受到舆论的控制?仿佛从法理的角度来说,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我作为吃瓜群众中的一位,也不得不说出这个很无奈的观点。
但是,另一方面,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又有无比的重要。我认为,要想实现“符合人民利益的依法治国”,广泛民意为代表的舆论就需要对司法有更加充分的监督。毕竟,针对我们的体制,我们不得不承认,一如不合理的行政决策一样,不合理的司法判决同样难以通过体制内的固有渠道进行纠正。这么说或许有点抽象,那么具体化到这起案件上,我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样,认为当事人被判决无期徒刑是不适当的(我得承认,这个判断很感性,我也没法从法理上充分声辩),那么,如果没有现代传媒和社交手段助推下的舆论声讨(就像大家今天接受到的信息一样),如果这起案件真的在法理上欠妥(这也是有可能的),我们的司法制度又能否及时地自我检讨和纠正呢?恐怕答案很不乐观。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严格的金字塔型的,在制度框架下,一个司法判例的纠正往往只能通过更高一级司法机构的介入才能够推进。这种司法体制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对法律解释的统一性,不会出现美国那种几个地方法院就一个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判断的事件,但是在这背后,是整个机制的自我纠错能力很弱的事实。诸如呼ge案和聂树bing案之类的冤假错案就是很充分的体现(当然了,上述两个案例背后还有一个更深刻的行政力量影响司法的问题存在)。
所以,一方面,尽管司法判决的结果不应当由舆论来赋予正当性。但是没有了舆论的参与,我也难想象,如果仍旧是现下的司法制度,会产生多么可怕的后果。
在现代传媒和社交网络的助力下,我们每个人都快速参与到了舆论的浪潮中,当我们的舆论触及司法,我们得同时警惕两个危险。一是不合法地干预司法的危险:我们得看清楚自己的位置,我们多数人都不专修于法学,更不具备执行司法审判的权力的能力,我们也得承认有时候法理的“正当”的确会和我们的感性体会抵触;另一个危险则是缺乏监督和纠错机制的司法制度。说了半天,仿佛我啥都没有说,这也因为我能力实在有限,是个法盲,难以有理有据说出什么专业意见。但是,我觉得吧,我们天性不喜欢“****同时避免两个方向的危险”,我们总是喜欢选一条路,然后走下去,比如越俎代庖,用键盘审理各种案件的民间法学家,或者坚持“法律绝对万能论”的原教旨分子。合理的观点来自于对客观事实的承认,那么,我们或许就得承认面前有这么几个事实:
- 现有法律不是尽善尽美的;
- 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不是绝对公正的,”绝对的公正“也根本不存在于一个多主体构成的集体中;
- 司法权力的行使者的角色不是谁都可以担任的;
- 我们有法律赋予的说话的权力;
- 我们权力的来源中不应该有这样一条:”我站在符合多数人感性认知的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