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本书通过14位法官对“犯罪”的判决观点为主体,从各种角度来分析这起洞穴案件。与其说这是一场有关案件的判决辩论,不如说更像是一场有关法哲思想的碰撞。在各种完全不同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人情和社会公平公正平衡的追求,也可以看到意图和合理性和行为结果的公正性之间的冲突。对于普通读者来说,根本不需要法律知识,我们都可以就情、理、法的各个维度去判断事件的对错。然而,对错在很大程度上都只是相对的,因为任何一种思想立场未必就是缜密而不可动摇的。可能你觉得上一个法官有理的陈词,下一个法官就予以全盘否决。所以读者如果一开始没有自己相对明晰的见解,在阅读中一定会随着法官的各种陈词不断改变立场。
而作为一个完全没有法律基础的小白,一开始对此案的看法就是应该被判有罪,我的想法也很简单,这个“有罪”判决是法律层面的判决,不是人情道德层面的判决。法律无关同情,就像其中一位法官的陈词“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我认为在如此多元的社会中维护和平公正代价最低的方式就是守护相对公正的法律。
虽然我们确实没有任何理由表明,主观上的不确定性反映了法律的客观不确定性,也没有理由借助如自由裁量权、既定的正义或者法律的精神来回避案件的复杂性。同样,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确定,法律层面的客观公正完全符合人情道德层面的需求,也没有理由可以说借助如客观的法律、特定的民族意志和大部分人的观点就可以完全合理地裁量每一起案件。这是一个法律与理想中的正义长期对抗的过程,法律仅仅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而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每个人个体的理想正义有时候只能予以妥协。这是一本适合反复阅读的书,虽然翻译真的很烂,直译过来一句话可以有三个否定甚至还有歧义。但是也不影响这是一部十分优秀的作品,其中诸多观点的相互碰撞和思辨过程是十分值得多次咀嚼的。我们自身的眼光、气度和思想也可以在这种反复的思辨中变得更加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