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一篇文章解决继承的大部分问题,直接说重点不引用发条了
1、首先明确一点继承权同婚姻家庭一样,也是受国家保护的(《民法典》第1120条)
2、其次,如果继承发生,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遗嘱的效力大于法定遗嘱的规定,所以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走。但是有一句话是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所以很多情形都是按照法定遗嘱走的,但是鉴于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人选在找律师或者在遗嘱库预先安排,这个看个人需要。(《民法典》第1121条)
3、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如果想放弃继承,应当书面作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到期视为放弃(《民法典》第1124条)。翻译一下,就是亲儿子自动继承,干儿子主动表示受遗赠。
4、《民法典》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两点需要注意,(1)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2)不问丧偶儿媳/女婿是否再婚,你仔细品。《民法典》1157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你再仔细品。
5、我认为继承编最大的进步就是废除了公证遗嘱的强制优先效力,以最后成立的遗嘱为准。毕竟尊重人的真实意愿比尊重一个形式更重要吧。同时还新增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1136、1137条、11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