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通过填写纳税申报相关梯次履行备案手续。
二、企业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3、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查资料: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 、利率等相关材料;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