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新京报书评周刊看到一篇名为《师生恋,很难说是两清相悦》的网文,最初印象,猜测文章内容也非自己感兴趣,但是瞬间又自然想到最近上海一所中学女教师出轨16岁的男学生的热文,笔者作为教师身份,于是带着自己的思考认真看完了全文。
文章开篇就提出:“近些年来,人们开始怀疑,在‘教与学’这种存在明显权力差异的关系中,名副其实的‘同意’是否可能?另一方面,即便师生之间确实‘彼此倾心’,这样的关系又是否真的毫无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是持一样的怀疑的,曾记得在十几年前读过的一篇文章,由于时间久远,题目已记不清楚了,但大概意思是说师生恋是一种寻租关系,当初我对“寻租”意思的了解,朦朦胧胧感觉是教师与学生正如房东与租房者的关系,就是说教师具有绝对权威,他是远远凌驾于学生的,无论是知识掌握的深广度上还是心理成熟与能量上,因此,师生恋,绝对是一种在地位上和权力上不但不平等反而是极其悬殊的不正常也不正当的关系,对于当初的笔者而言,作为一个有着强烈教师职业道德感和善恶羞耻心的人来说,师生恋,对老师而言,在感觉上就是极为不道德的。
文章第一个小标题:“真心想发生的师生间性关系的就没有问题吗?”中质问:“当相对无权的一方同意与有权的一方发生性关系时,这是名副其实的同意吗?”尤其是对大学曾发生过的一些教授与女学生的师生恋现象以致频频爆出的种种丑闻,因为其中有一种厉害关系:作为学生的一方“害怕拒绝的后果——低分数、乏善可陈的推荐信、导师的无视。”这就是师生恋中的感情“寻租”的本质,或者如影视圈的所谓潜规则。此外作者还进一步表明:但这不是说真心想发生的师生间性关系就没有问题。因为即便是真正如普通人一样真心相爱的师生关系,作者认为也存在问题,因为对于学生来说,这种感情是一种弗洛伊德的“移情之爱”。“盖洛普说,移情‘也是我们与真正发挥其影响力的老师的关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换句话说,爱上老师,是驾驭进展顺利的一个标志。”在详细点说,就是说学生喜欢老师,那是一种教育过程中的教师或作为知识载体的教师形象的成功的标志,学生是因为求知或最知识象征的教师的喜欢,而非人的成分上喜欢教师本人,乃是喜欢知识而已。反过来,不喜欢老师,就是作为教师教学的失败,而不是个人形象或魅力。作者在下文进一步说“我们之中必定有许多人最终能成为教师,是因为有老师或不止一位老师——在高中、大学——激发了我们新的渴望和愿望。”作者在文中说:“即便如此,盖洛普也忽略了弗洛伊德的坚持:分析师是‘绝对禁止与他们的分析者’发生关系或性关系的。”
第二个小标题:“师生恋中的权力差异”。这一部分谈到的就是真正提到了前文的师生感情的“寻租关系”。其中作者写道:“我想暂且放下(无趣的)制度上的权力问题不谈:谁给谁打分谁给谁写推荐信,等待”此外的权力差异分别还有:其一,认知上的权力;这是显而易见的,学生由于年龄和身心发育上的客观原因,在智力见识上的不成熟,如此一来,学生对世事的思考与决断,就必然有其片面和草率不成熟的见识,对于感情也不言而喻,笔者以为在师生关系中,用“井中之蛙”来类比学生虽有不当之处,但是很能说明学生在对世事的偏狭短视与老师的洞若观火的通透和练达。其二,解释学生本人的权力;意识是对学生个人行为与思想或感情的解释权在老师身上。进一步说就是对学生的解释即引导学生方向的引领。特别指出的是在校园师生恋中,即便是学生对老师有真正的成人正常的仰慕、崇拜这种恋爱的情感,也应该从自己身上引开到其他方面,也就是规避与学生发生恋爱,这有亵渎与教师的职业神圣,有损学生以探寻世界未知知识的热情和仰慕的情感对教师投以敬仰之情的神圣。基于此,作者在文章于是说:“无论学生的想法如何金凯德作为一名教师,重点都应该是将学生的渴望从自己的身上引开,并将其引向正确的对象:她的认知赋权。”他还进一步说:“老师应当抵制诱惑,不该允许自己成为或把自己塑造成学生欲望的容器。”对于这一点,我不禁回想起自己刚走上教师岗位的第二年,也遇到了一场所谓的师生恋,那是一个特殊的学生,之所以说特殊是,她就读在任教的初一班上,但是年龄已经18岁了,远远大于班上同年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特殊家庭缘故,母亲在她几岁的时候因为家庭贫困而离家出走缺席与她的未来生活,后来就是由于父亲抚养,名义如此,事实上,父亲性格暴烈,长期以往,她个性表面文静实在隐忍,与父亲一直不和,于是就几句在舅舅加,她的生活主要由舅妈负责。这种生活可谓是特殊了,然而更特殊的是何以18岁还在读初一?因为母亲由于家贫离开自己,父亲也在困窘的生活性情显得暴躁,贫穷给她弱小心灵烙下了深深的印痕,于是几句在舅舅家的她由于寄人篱下的感觉,学费由舅舅支付,小小年龄就在读完小学后走入了社会,融入了打工生活——童工的又苦又累的熔炉,在社会辛苦打拼了几年后,感受到了没有文化的艰难,于是再次唤起返回学校学习知识,挣得学历文凭从而获得好的工作的机会,于是乎就成了18岁的初一新生。当初的这段朦胧的师生恋,现在回想起来,于我真是还没有回过神来,但是对于自己的处理,对文中的这种处理观点,我当初虽未明了,也没有如此理念的高度,但是正如我在前文说的,觉得学生是一种朦胧的无知的懵懂情感,而自己毕竟是成年,懂得为人师者,心里暗暗感觉这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权力凌驾者的猎取,是不道德,因此整体就是拒绝的。后来就不了了之,那一学期后,她就没有来上学了,原因不明了,后来,才知道又到社会上打工去了,曾经还联系过我一次,曾记得跟她讲过你应该好好学习,才有打工的资本。
关于最近上海中学女教师和16岁的高中男生的恋爱,网上说从法律角度并不犯法,但是是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应该开除教师资格处理,受到道德的谴责。在这篇文章也又说到这样一个观点:“需要明确的是:女教授和她的男学生睡觉,或者女教授和女学生睡觉,或者男教授和男学生睡觉,也是教育的失败。”其中,文中对这种女教授与男学生发生关系的看法:“可以预见,这种关系对女性的教育常常造成损害,而且是非常严重的损害,而且是基于性别的。根据传统的对性别歧视的法律解释,‘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对女性和男性区别对待。”就如对于上海女教师的师生恋这一事件,并不犯法,有人也说了反过来,如果这一事件换作是男教师和女学生,那事件的性质就完全不一样,定是违反法律,要追究男教师法律责任的,而不仅仅是在道德上的谴责和吊销其教师资格的问题了。
笔者对于师生恋,一直就如文章的观点,一向就持一种深深质问,因为他们本质上就有一种权力的高低势能差的客观存在,从经济利益上来看他们之间就是一种情感的“寻租”:利益集团或个人通过影响公共选择和决策为己谋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