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的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以法,德为首的大陆体系,和以英,美为主的海洋体系。
大陆国家,以法国来说,更倾向于自上而下的设计,也就是一群精英从顶层开始,指定各项法律体系。
而英国则不是,历史上著名的征服者威廉,在1066年从诺曼底跑到英格兰来抢王位。
国王是当上了,但当地各种盘综复杂的自治体系让他头疼,加上自己的人员班底没有太多精英,不可能实现大刀阔斧的改革。
于是只能继续沿用英格兰的惯用法律体系。
直至今日,美国法官的判案都有很大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可以让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加经验来进行判决。而不是依照某个具体的法案。这就是很大的自主裁量权
美国都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颁布了成文宪法,而其宗祖国,英国至今都没有系统化自己的法律体系,也就没有成文的宪法。
就像一个生命体,在不断地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