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二、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四、保修
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