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首先,什么是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