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宝莱坞的电影除了歌舞有点多之外,总体来说拍的还是很深刻,尤其是阿米尔汗的电影。阿米尔汗被称为印度刘德华,像地球上的星星、幻影车神、印度暴徒、三傻大闹宝莱坞、我的个神啊、摔角吧爸爸等,每部电影都带给人以人性的思考。
在幻影车神中,阿米尔汗一人扮演两个角色,上演了一处盗贼与警察的故事。阿米尔汗扮演的双胞胎,从小跟着爸爸在马戏团表演,亲眼目睹爸爸被银行家逼死。长大后两人成长为飞车高手,为了给父亲报仇,多次盗取大笔现金,撒向人群,最终引爆银行大厦,使得黑心银行家破产的故事。
电影中有一个在银行门口乞讨的老人,路过的行人行色匆匆并没有对他的贫困报以任何的同情、怜悯和施舍,突然老人发现自己乞讨的工具中出现一张钞票,抬头一看,漫天钞票从银行大厦像雪花般飘下。这不禁让我想起了水浒传中梁山好汉劫富济贫的故事。
晁盖自称“俺梁山泊好汉,自从伙并王伦之后,便以忠义为主,全施恩德于民”,可以说这是梁山好汉劫富济贫的理论基础,梁山好汉的第一桶金,便是智取生辰纲,劫的是梁中书给他岳父过生日运送的十万贯金银珠宝。宋江打完祝家庄后,“府库金帛仓厫米粮,装载五六百车”。这些劫来的金银珠宝和粮食,一部分给了老百姓,一部分运回梁山,替天行道。
我们要先给“劫富济贫”设定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存在极度贫困的人,且正陷入饥饿或疾病的困境之中;二是行为人自己没有救助能力。劫富济贫的案例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本身没有什么钱的人,为了极度贫困的人免受正在发生的饥饿或疾病等困境,对富人实施了盗窃、抢劫等行为,造成了富人的损失,而使得极度贫困之人得到救助。
电影也好,小说也罢,都有其设定的历史和故事背景,对其不再过多着墨,需要站在刑法角度聊的是“劫富济贫”行为的定性,是否构成抢劫、盗窃等犯罪,是否成立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是紧急避险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在判断紧急避险时,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现时的危险,即危险正在发生。案例给定的前提是贫困之人陷入了饥饿或疾病的困境,所以危险正在发生。
第二,劫富济贫救济的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也符合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他人的人身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第三,要判断避险行为的必要性。从这点来看,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适当,生辰纲用蒙汗药把运送珠宝的伙计蒙晕,没有伤害他们的姓名,相比杀人放火似乎是适当的,但切换回当时的历史背景,这些伙计丢了这么贵重的东西,怕是活着回去小命也不保了。2、行为人在劫富时能不伤人尽量不伤人,到手了该跑赶紧跑,即最小手段性。3、需要进行利益衡量,一边是陷入困境的人的生命权,一边是富人的财产权,生命权大于财产权。这样分析下来,实际劫富济贫是符合紧急避险的必要性的。
第四,即便符合了避险行为的必要性,还要再评价避险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伦理,即从社会伦理上来说是否妥当。
刑法的正当性判断,应建立社会伦理道德基础之上。刑法学研究也应将社会伦理道德判断作为一个检验机制,并使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发挥作用。
时延安:“刑法的伦理道德基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3期。
纵观当前我国法律中的义务性规范,并没有哪个部门法明确规定,富人有义务救助穷人。先富帮后富、明星做公益等都仅仅是道德层面的期待和评判。富人没有救济、帮助陷入困境的穷人,充其量也只能是道德层面的谴责,而直接通过暴力或平和手段抢劫、抢夺或盗窃其财产,则违反了社会伦理,在手段上缺乏了社会伦理的妥当性。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允许这种劫富济贫的行为合法化,否则,打家劫舍救济穷人就会普遍存在,很可能会发展成一个职业,一个可以阻却违法性进行脱罪的职业。
第五,紧急避险还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避险意思。劫富的人目的很纯粹,为了济贫,行为人劫富后的财产不能像梁山好汉那样,一部分救济穷人,一部分用来招揽兄弟,服众下人。
综上,劫富济贫的行为不值得提倡,其行为因为违反了社会伦理的妥当性,属于违法行为,行为的正当性应当建立在社会伦理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