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常见就是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需要证明借贷合意(借条)和资金流转(转账凭证)。
但是实践中,个人借款通常也没有签订借条,口头形式也有,单一的转账凭证只能够证明在客观上存在资金流转。
在只有转账凭证,而对方又否认是借款而是其他债务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还款?
/案情
小明借款给小红2万元,但并没有出具转账凭证,到期后小红未按期还款,遂起诉至法院。
小红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该两万元是双方在一起跑工程时的周转款,并提交了相关工程项目的材料及流水,双方存在多笔款项交易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小红抗辩并举证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小明仍然应当继续举证,收集转账前后双方的沟通记录、催款记录。
/分析
①转账凭证在不同情况下的证明效力不同,在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账凭证能在一定程度证明借贷关系。
如果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账凭证能从一定程度上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这是因为本来个人之间的合同形式就比较灵活,书面、口头都具有法律效力,出借人提供转账凭证一般能够完成举证责任。
但是如果双方还有其他法律关系,比如合伙、投资等,那转账凭证的效力则会被推翻,出借人仅凭转账凭证难以完成举证义务,出借人还需要进一步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小红抗辩小明的转账系双方之前的其他债务,相当于小红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对于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小红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则基于小明已经提交了初步的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一般应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
②如果借款人抗辩该款项是基于其他经济往来的,出借人应当进一步举证,一是补强借贷合意证据,二是反驳对方、排除疑点。
出借人应当进一步收集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款项转出的目的是借贷,形成证据链条;同时,针对被告的反驳意见予以回应,并提供相关证据排除疑点,找出破绽。
借款人的抗辩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其证明力度与出借人不同。出借人的举证责任是“说服责任”,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是“争点责任”。一般来说出借人的举证责任要高于借款人。
出借人需要举证到案件事实由真伪不明达到真实明确的法律事实,而借款人只需要举证到案件的法律事实重归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如在刘瑶与唐呈睿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刘瑶要求唐呈睿返还借款30万元,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未提供证明该款项系借款的证据。唐呈睿认可收到该30万元款项的同时主张双方曾经存在亲属关系,且唐呈睿曾在刘瑶经营的公司任职,上述款项为公司所发奖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唐呈睿曾在刘瑶经营的公司任职,所以唐呈睿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唐呈睿任职期间的销售明细等证据,虽不能证明上述30万元款项系应得的奖金,但上述证据使得刘瑶主张讼争款项系借款的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2017)津民申1108号]
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依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在该类案件中,证据还是核心,如果出借人证据链条完整,且能排除借款人提出的合理疑点,则借贷关系成立。
反之,债权人仅凭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应认定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如果小明无法进一步提供材料,而小红的抗辩和证据又能让法官对该笔款项性质产生合理怀疑,那么小明仅凭转账凭证并不足以推定该款项为借款,小明仍应就借贷合意提交更多证据。
同时依据上述规定,裁判者也应当结合证据材料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