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11袭击事件之后,欧洲人最初相当支持美国,但到了2001年年底阿富汗战争结束后出现了大规模的批判,甚至可以说是反美国主义。批判大部分集中在欧洲对于美国单边主义的指控上, 譬如关塔那摩湾的基地组织囚犯的待遇问题,美国废除反导条约,华盛顿未能加人国际刑事法院,以及早些时候布什政府宣布退出应对全球变暖的京都协议等。但是,最严重的裂痕出现在华盛顿决意攻打伊拉克,以便实现“政权更迭”和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时候。这导致了欧美关系自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后最严重的裂痕。通过公开反对美国的外交政策,德国总理格哈德·施罗德组织其竞选并赢得连任, 法德两国积极组织反对第二个授权战争的联合国决议。
欧洲人反对美国的单边主义,他们认为自己一直在努力构建适合后冷战世界的真正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这样的世界没有尖锐意识形态冲突和大规模军事竞争,会有更多的共识、对话和谈判空间,以此解决争端。布什政府宣布美国可以随时单方面决定何时何地对恐怖分子或庇护恐怖分子的国家使用武力,这让欧洲人大惊失色。
美国人是单边主义,而欧洲人都致力于构建广泛的、多边的世界秩序,这无疑过于简单化。毕竟,自由国际主义在美国外交政策中有很长的历史且受到尊重。美国推动了国际联盟、联合国、布雷顿森林机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 , 以及许多其他国际组织。在当今世界的许多国际治理144组织中,美国都是积极的参与者,即便不算是最活跃的成员。很难说在经济多边主义问题上,欧洲人的表现比美国好。两者都在于己方便之时违反国际规则,又同时强调一个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重要性。美国和许多欧洲国家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则性分歧,即国际层面上的民主合法性来源。言简意赅地说,美国人往往不会接受任何高于宪政民主的民族国家的民主合法性的来源。某种程度上,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为正式构成的民主多数通过政府间谈判进程将合法性交给了它们。这样合法性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缔约方撤回;在这种类型的主权民族国家间的自愿协议之外,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无法独立存在。
相比之下,欧洲人更愿意相信国际社会意志的民主合法性比任何单个民族国家要大得多。这样的国际社会无法具体地体现在一个单一的、全球性的民主宪法秩序,但它将合法性下放给现有的国际机构作为其部分代表。因此,驻扎在前南斯拉夫的维和部队不只是特定的政府间安排,而是广大国际社会的意志和规范的道德表达。
欧洲对于国际合法性的看法在许多方面与其对于民族国家合法性的看法是平行的。
欧洲一直都有这样一个概念,即国家是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公共利益位于公民的特殊利益之上。这样的国家通常由职业化的终身官僚代表,不时会违背民众的意愿,因为官僚对民族共同利益有更清晰的认识。相反,盛行于美国的洛克式自由主义国家观则认为,公共利益即是社会中个人利益的总和。国家是人民的公仆,除了民主所批准的共同利益之外,国家没有另外一套共同利益。民主的公众可以将行政权力委托给国家以作出某些关键决策,但国家没有根本的自主权。当这些想法被应用在国际层面上,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欧洲人都将各种国际组织视作全球共同利益的守护人,它立于个别民族国家的意愿之上,且不受其左右。正如国家在国家层面上保有相当大的公共利益自主决策权,欧洲人也更愿意授予国际机构更多的权力来决定全球的共同利益。相反,对于美国来说,国家和国际层面的授权都是有限的。如果某一国际机构不为某一民主国家的利益服务,那么后者有权限制它或退出参与。
美国和欧洲之间关于国际合法性的差异有多种原因。罗伯特·卡根认为, 这是因为美国实力要大过欧洲。他认为,欧洲人喜欢国际法和国际规范,因为他们远不及美国强大而日后老直欢单边主义。与大多数欧洲旧社会不同,美国是基于政治理想而建立的。在其国家成立之前,是没有美国人民或民族的:国家认同是基于公民身份,而不是宗教、文化、种族或民族。美国只出现过一个政权,其作为世界上最古老且延续至今的民主制度,不能被视为一种短暂的政治妥协。这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一直近乎宗教一般被崇敬,这让有着更为古老的认同来源的欧洲人表示难以理解。
此外,对于美国人来说,他们的《独立宣言》和宪法不仅仅是北美大陆法律的政治秩序的基础,它们也是普遍价值观的体现,对人类的重要影响远远超越美国边界。里根总统多次引用温斯罗普州长(Governor Winthrop) 的话, 将美国比作“山巅上的光耀之城”,在许多美国人心中有很大的共鸣。有时,这种感觉会导致一种典型的美式倾向,即将本国利益同广泛的世界利益相混淆。
在这个问题上,欧洲以及如日本等发达亚洲国家的情况是截然不同的。在成为民主国家之前,欧洲人和日本人都是有着很长历史的民族。除了政治之外,他们有其他的认同来源。在他们的切身记忆中,有些政权还做有些政权还做出许多非常可耻的行径。虽然法国和英国(但以不同的方式)继续承载着全球范围内的国家使命感,但我们可以很肯定地说,很少有其他欧洲国家会把自己的政治制度认作世界各地可以效仿的通用模式。事实上,许多欧洲人认为他们的国家制度的合法性甚至要低于国际机构,而欧盟的位置介于两者之间。
美国人和欧洲人对国际层面合法性的来源有着不同看法。美国人相信,国际合法性植根于宪政民族国家的民主多数意志,欧洲人倾向于相信国际合法性是基于高于特定民族国家的法律或意愿的正义原则。双方的意见都深深扎根于本国的历史,在这个意义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欧洲人的看法在抽象的意义上是正确的,但做法是错误的。许多欧洲人声称他们才是普遍自由价值观的真正倡导者,而不是美国人,因为他们相信这些价值独立于具体实行民主的民族国家。拥有主权的自由民主国家所做的决定在程序上或许是正确的,但不能保证公正或符合这些更高的原则。民主多数可以决定对其他国家做可怕的事情,可以违反自身民主秩序所基于的人权和道德规范。的确,林肯与道格拉斯的辩论就是在讨论这一个问题。道格拉斯说,他关心的并不是人们对奴隶制投支持票还是反对票,只要决定反映了人们的意愿。相比之下,林肯认为奴隶制本身违反了人类平等的更高原则,而这一原则是美国政权的基础。一个民主的行为合法性最终不是基于民主程序的正确性,而是来自比法律秩序更高的道德范畴的在先权利和规范。
欧洲立场的问题是,虽然这样更高境界的自由民主价值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但它在任何国际机构中都没法极其完美地体现。合法性由无实体的国际层面向下传递,而不是从民族国家层面具体的合法的民主公众向上传递,这个想法无异于将合法性交给一部分精英滥用,他们随意解释国际社会的意愿,以适应自己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