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
权利请求即诉讼请求。
权利保护体系:(一)本权利: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二)请求权: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前提是本权利受到侵害;(三)形成权:设定、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四)抗辩权:请求权的反对权。
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之间的对抗关系或补充关系;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之间的对抗关系或补充关系;给付之诉内部的对抗关系或补充关系;预备之诉制度。
权利竞合:法条竞合,选择性竞合,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聚合。
诉讼标的理论:选择性合并,在请求权竞合或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将两个诉求合并,但法官只能择一判,其中一个请求得到肯定后,另一个请求自然被否定。
怎样固定权利请求?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请求权;当事人难以选择时,法官可以明确诉讼请求之含义,要求剔除或更正明显荒谬、不合理或错误的诉讼请求,提示当事人补充明显遗漏的诉讼请求,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作出适当选择。
第二步: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
基础规范即权利请求基础,是指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的实体法律规范。
只有规定了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才能作为权利请求基础规范。
基础规范的检索方法:(一)确定基本权利类型,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人身权;(二)确定当事人的诉讼类型,包括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1)确认之诉是指确认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2)形成之诉是指设立、变更或撤销法律关系的诉讼,确认之诉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的确认,形成之诉是通过诉讼产生一种诉前尚不存在的法律关系,(3)给付之诉是指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的诉讼,包括物的给付和行为的给付;(三)根据当事人的诉讼类型来确定可能的权利类型,如,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四)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权利类型的指引,寻找到可能支持的法律条文,如,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分为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五)结合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确定具体的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下的基础规范检索方法:(一)受损害方选择违约赔偿请求权,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五种类型。(二)受损害方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种类型。
第三步: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
抗辩vs抗辩权:一般而言,抗辩的对象是对方的权利,而非事实;抗辩权主要包括永久性抗辩权、暂时性抗辩权、限制性抗辩权,无请求权则无抗辩权,抗辩权的最终指向是法律条文。
抗辩vs否认:抗辩是针对相对方主张的法律效果作出的否定性陈述,而否认则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原因事实作出的否定性陈述。
抗辩权的类型:(一)永久性抗辩权,能够永久阻止请求权发生效力,包括时效抗辩权(区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债权无效抗辩权(如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等)、权利消灭抗辩权(如已经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销、免除、解除等)。(二)暂时性抗辩权,能够暂时阻止法院执行请求权,如先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三)限制性抗辩权,不能阻止法院执行请求权,但能导致一个逐步接受抗辩权人应为给付的给付判决,此种给付判决仅能够支持权利人有限地行使其请求权,如,留置抗辩权、双务合同不履行抗辩权、限定继承。
学理分类:(一)权利妨碍抗辩,是指妨碍或阻止原告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抗辩。(二)权利消灭抗辩,是指使请求权消灭的抗辩。前者阻止请求权发生效力,后者是在承认请求权已经发生效力的前提下,因为抗辩事由的存在而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怎样寻找抗辩权及其基础规范?抗辩权基础规范即被告提出抗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审查被告的答辩主张或理由是否明确,答辩分为含抗辩的答辩和不含抗辩的答辩;(二)识别被告在答辩中是否提出抗辩权或是否有抗辩之意,被告的答辩不包含抗辩的,不存在寻找抗辩权规范的问题,被告的答辩包含抗辩的,需进行抗辩以及抗辩权的审查与基础规范检索。(三)抗辩权特定化,识别被告提出的抗辩权是什么、抗辩权的性质和内容是什么、提出了哪些抗辩权。(四)检索抗辩权所指向的具体法律规范,被告提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的,法院应当确定该抗辩权所指向的法律规范。(五)注意抗辩权基础规范的基本形态,1.独立形态,独立的法律条文,完整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分散形态,以多个规范性条文存在,且不局限于同一部法律条文中;3.混合形态,抗辩权基础规范与请求权基础规范混合在同一个法律条文中,多以“但书”的形式出现。
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分析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作用:帮助确立当事人的主张责任,有利于解决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有利于解决举证时限制度的客体问题,有利于解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判断问题,有利于法官进行争点整理。
主张责任:(一)主张的形式:积极主张和消极主张,(1)积极主张:主张以肯定的形式提出;(2)消极主张:主张以否定的形式出现。(二)消极确认之诉:确认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三)主张共通原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了相关要件事实主张,法院就可以把这一主张视为本案中的相关事实主张,而不论承担主张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该要件事实主张。
怎样分析基础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一)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完全性法条是指能够作为请求权的独立依据的法条,兼具假设和法律效果两个要素;不完全性法条是指不能够直接作为请求权依据的法条,换言之,不具备法律效果规定的法条。(二)法律条文中的假设通常有其基本构成要件,以下,M为构成要件,R为法律效果,存在两种结构:(1)M1+M2+M3……=R,例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其中,M1=占有人没有权利,M2=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实施了占有行为,R=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2)M1,M2或M3……=R,例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M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M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R=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隐含要件的补充问题:进行要件分析时,应当把隐含性要件补充出来,隐含性要件同样可能成为案件争点,例如,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即隐含性要件是合同成立且生效。
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多层次分析: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抗辩等争议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争点的变化)决定哪些法律法规应当被纳入补充法律规范,从而将相应的要件作为补充性要件。
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
何为诉讼主张的检索?法官需要将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请求权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对照,并检索其诉讼主张是否完备。
诉讼主张和诉讼责任:主张责任建立在诉讼主张的基础之上,辩论主义三原则:(1)诉讼材料制约法官;(2)自认产生拘束力;(3)证据由当事人提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由当事人申请。辩论主义针对的是证据和事实。
如何审查诉讼主张?(一)依要件审查原则,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逐一对照。(二)及时审查原则,促进当事人尽早固定好诉讼主张。(三)特定化原则,法官一定要明确告诉当事人应当提出的诉讼主张到底是什么。(四)释明原则,法官应当对诉讼主张进行审查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六步:争点整理
争点即争议焦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通常包括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的事项。审理案件时,要擅长把各种事实要素之间的联系找出来,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争点贯穿于审判的整个过程,法官对争点进行整理,并围绕争点展开庭审调查,针对争点进行说理论证。
争点整理的方法:(一)正确发现、固定争点;(二)应当围绕争点进行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应当要求当事人按事实争点逐一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也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逐一举证、质证;(三)争点整理应以要件为基本元素,基本元素应当是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当归纳的争点大于构成要件时,就会出现争点笼统的问题,当归纳的争点小于构成要件时,就会出现争点琐碎的问题;(四)争点的多层次性,有三种情况:(1)不完全性法条+补充性法条;(2)完全性法条+补充性法条;(3)独立的完全性法条,第一种方法是逐步深入法,第二种方法是结合法,争点可能不断变化。(五)争点整理的随机性和灵活性,法官应当注意随时随地进行争点整理,争点整理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争点整理必须把争点和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抗辩、各自主张的事实和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对应。
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
要件事实如何证明?(一)法官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二)法官对各要件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分配,促使负有提供证据义务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三)法官促使当事人围绕法官的心证结论展开诉讼行为;(四)法官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用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检索当事人是否已经对所有要件事实完成了证明。
举证质证的方式:(一)集中提交式,适用于争议不大、证据不多的案件;(二)逐一质证式,适用于争议不大、证据不多的案件;(三)分组质证式,适用于比较复杂、争议焦点较多的案件。
要件事实证明与竭尽证明资源及方法原则:(一)竭尽证明资源就是法官要设法让当事人把证据都拿出来;(二)法官还应当促使当事人穷尽证明方法;(三)法官应当适当对调查取证问题作出一定的说明和提示;(四)法官要注意做到心证结论的公开。
要件事实证明与举证责任分配:(一)法官必须把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问题,涉及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二是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问题,涉及相关证据应当由谁提供的问题;(二)法官必须说明证据提交责任;(三)法官应当尽早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应当明确请求权基础和抗辩权基础的要件事实,尽早释明,使当事人更加清晰地理解权利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并及时补充和更正事实主张,或者就矛盾之处予以解释明确。
要件事实证明与举证时限制度:(一)举证时限制度是否构成了《证据规定》为社会公众接受的关键障碍;(二)如何准确适用举证时限制度,把握举证时限应当区分五个层面:是否已经产生,是否知道证据的存在,是否占有或控制,是否有举证必要性。
要件事实证明与利害关系证人: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不得一律排除,只是证明力较弱而已。
要件事实的证明与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明确证人不出庭证言的证明力应大幅度降低。
第八步:事实认定
举证、质证完成后,法官应审查认定各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据此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自认事实的直接认定:当事人一方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自认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对方当事人的免证效力,二是对法院的拘束力。自认的拘束力只是相对拘束力。
举证、质证充分性的评估:(一)举证充分性的评估,法官要保证当事人已充分举证;(二)质证充分性的评估,审查相关证据是否已经经过法庭质证,或者虽经法庭质证,是否存在当事人遗漏质证意见等情形。
证据三性的判断:(一)证据合法性判断,一是形式合法性审查,二是程序合法性审查;(二)证据关联性判断,该证据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意义;(三)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判断,一是证据的来源,二是动机因素,三是认知因素,四是证据产生的场所、过程等细节因素,五是证据的内容及其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法官要把证据按照法律构成要件分门别类、加以归纳,对每个要件事实的认定又可以分为单个证据的认定和证据综合优势判断两个层面:第一,单个证据的认定——解决证据“三性”的认定问题,第二,各项证据的综合优势判断——解决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证明对象≠待证要件事实。
事实认定中的心证问题:法官自由心证,三个层次的方法:一是逻辑方法,归谬法、矛盾律等方法的运用;二是证明力规则;三是必要的主观判断;四是理由公开规则。
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的举证责任适用:(一)时过境迁是法庭的天然敌人;(二)法官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裁判;(三)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八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第九步:要件归入,作出裁判
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实质:要件归入。归入或涵摄归入是指把案件事实与分析出来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对应,案件事实必须归类为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归入的三个要求:其一,案件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律认定的事实;其二,所有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都能够得到满足;其三,对方的抗辩不成立。抗辩权同样也需要进行法律归入。法律归入首先是看法条的要件能否全部得到满足。不仅要看原告的全部要件是否得到满足,还要看被告的抗辩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要件归入的方法: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与认定的事实进行对照。
请求权分析方法:法官根据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来推进案件审理,只要有一个要件不成立,法官就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结束审理。
要件审判九步法在裁判文书制作中的应用
“八个一致”原则:
当事人的诉辩称与卷宗记载一致;
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基础规范一致;
当事人的诉讼证据与诉讼主张一致;
当事人的诉讼争点与诉讼主张一致;
认定事实与事实争点一致;
法律理由与法律争点一致;
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一致;
引用的法律条文与判决主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