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号上午10点半,这件事情发生了。中午12点多的时候,事件的视频截取片段就在各个微信群里传播开来。
我吃过午饭,闲来无事,点开一个群,就看到一段九秒钟的视频,不长不短,刚刚好把民警绊摔抱娃女子的整个过程录了下来,没有前因也没有后果。
发视频的当事人随后还跟了一句话:
TMD,这个警察还是人吗?
紧接着这样一段视频和这样一句话,就像一块石头投进了平静的湖水,迅速掀起阵阵波澜。
大家开始议论纷纷:
我擦,这俩警察好被人肉了!
这样的人会被围殴吧,连孩子都打。不管谁对谁错,打了孩子就是他的错。
现在的警察哪个有人性?
报车牌,人肉他们。
这简直就是畜生,抱着孩子呢,还摔。
肯定没犯什么事儿,要不怎么是女的追警察呢?
说实话,我看到这段视频的时候,也是很愤怒。但是相比之下,更让我感到毛骨悚然的,是这些关于事件的评论。
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这件事情为什么能够在短短两个小时内迅速发酵?以及人们为什么会愤怒?然后又为什么会在不知内情、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发表这些评论。
首先这是一段“恰到好处”的视频,一上来就是民警勾住抱娃女子的脖子,迅速使了一个扫荡腿,把女子按倒在地。
很醒目也足以让人震惊的是,女子抱着的孩子,由于失去平衡和保护,被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并且哇哇的直哭。
视频中显示,随后两个民警,又立即把倒地的女子按住,依然没有顾及摔落在地面的孩子。然后视频就戛然而止了。
我想,任何一个正常人看到这样一段视频都会愤怒吧!
愤怒之后又会怎么办呢?就像平常任何时候一样,有了情绪就会发泄,此时也不例外。于是就有很多人,在群里纷纷指责这两个民警,也就有了上面的一些评论。
应该说,为之愤怒并且发表评论的这些人,心地都是善良的。他们同情弱者,怜悯孩子,很担心孩子会出什么事。也正是因为这样,他们才会如此的感慨和激动。
但是,在群里发表这些评论和猜测,对民警进行各种指责,却是一种不明智的表现。
有时候,愤怒的情绪就像病毒一样,会在人群中不断的蔓延传染。一句过激的言语,就会引起群情激愤,成为各种指责、非议的导火索。
作为一个心智健全完善的社会人,是应该并且有能力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的,应该知道如何去辨别和思考事情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
在这之前,任何的猜测和非议,对当事人都是一种伤害。而且这种猜测和非议,就像无根基的浮萍,飘到哪里,伤害就会传播到哪里。因为很多不知内情的人,都会被你的情绪所感染,进而加入到这漫天的非议之中。
眼见的不一定为实,这一点在过去无数热点事件的反转、反转再反转中,早已得到了印证。
在余华的小说《活着》中,有这样一段故事情节的描述:
凤霞和村里王四在一块地里挖地瓜。明明是凤霞挖到一个地瓜,王四欺负凤霞不会说话,趁凤霞用衣角擦上面的泥时,一把抢了过去。凤霞平常老实的很,到那时她可不干了,扑上去要把地瓜抢回来。王四哇哇一叫,旁边地里的人见了都看到是凤霞在抢。
这样一件小事,足以让人唏嘘。不知内情的人,究竟应该怎样评判?如果旁观的人群,一起愤怒地指责凤霞,说她不应该抢王四的地瓜,后果会怎样呢?
在那个饥荒的年月里,一个地瓜就可以救活一条命,所以这又不是一件小事。而且人们的情绪,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事件的走向和结局。
好在大家都是一个村的,人们相信凤霞的为人,认为她不是那样的人。队长的及时出现,也制止了一场恶斗。只是事件的最终结局,却并非那么尽如人意。
队长说,凤霞不会是那种人,说是你王四抢的也没人看见,这样吧,你们一家一半。
所以在现实面前,有时候对与错,也没有那么泾渭分明了。
我们再回到这个警察与女子冲突的事件中来。
现在事情的整个过程已经很清晰:
9月1日上午10时30分许,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朱某带领一名辅警在松江涞坊路、九杜路路口东200米处,对一辆停留在人行道上的小轿车开展违法停车整治。
朱某按规定拍照取证、开具罚单时,车主张某怀抱一儿童过来阻止。在朱某继续开出罚单后,张某开始纠缠民警,并将张贴在车上的罚单撕下捏在手中。朱某告知张某如不服处罚可提请行政复议,后带领辅警驾车欲驶离现场。
张某追至警车旁,采取扒车门、拉扯后视镜、用身体顶住副驾驶车门等形式阻止警车驶离。朱某即下车警告张某不得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张某不听劝告开始威胁并推搡执法民警。民警朱某警告未果,在张某第三次推搡民警时,未顾及张某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采用粗暴的方式将其控制,致使张某怀中的儿童跌落在地。
朱某和辅警合力将张某控制后,朱某才抱起跌落的儿童。事后,警方即将儿童和张某送医,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闵行区中心医院医生全面检查,儿童手臂表皮擦伤,张某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2日上午,松江分局再次向儿童母亲询问儿童的伤势情况并致歉,同时告知如有不适请联系警方帮助复查。家属表示张某和小孩目前没有不适。
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党委和松江分局党委经过调查,查清了事发过程。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民警本可正常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该事件中,民警反应过度,未顾及张某怀中儿童的安全,采用了过激的控制方式,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不良影响。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民警朱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张某因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无理纠缠、威胁,甚至使用推搡动作阻挠民警正常执法,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只能说在此次事件中,涉事双方都是过错方。张某阻碍民警执法,再三推搡民警,亵渎国家法律,扰乱社会治安。朱某作为一名民警,因为张某的不断阻碍和推搡,情绪失控,导致行为过当,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所以说双方都有过错,而最根本的导火索还在于涉事女子一方。
民警朱某,也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不堪。试想作为一个自然人,在面对别人的百般阻挠和推搡时,是否会情绪激动?甚至可能会一时失控呢?所以朱某这种行为方式产生的几率是很大的。
只是作为民警,他就更多了一份维护社会良俗的责任,需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而不能也不应该做出这样的举动。
那么,作为普通人的我们,也应该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付出一点应尽的义务,那就是保持头脑的清醒和理智,不妄加猜测,不随便非议,不做负面情绪的奴隶和传染者。
比起民警绊摔抱娃女子的行为,无端的指责和非议更可怕,因为它就像洪水猛兽一样,干扰人们正常的思维,影响人们的判断和思考能力,进而一石激起千层浪,掀起更大的波澜。
“天下乌鸦一般黑”的陈词滥调,早该被我们遗弃了。少一些偏激和绝对,多一些理性和完善,首先愉悦的是自己,然后你就在不经意之间把花香传递给了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