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赵永军,这是我的“每天写一篇”文章、为自己赋能的第132篇。
《论语子路篇第十一》第18篇: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里的叶公,我们在前两则讲过,也是春秋时代的一个诸侯。沈诸梁,芈姓,沈尹氏,名诸梁,字子高。春秋末期楚国军事家、政治家。大夫沈尹戌之子,封地在叶邑(今河南叶县南旧城),自称叶公,在叶地治水开田,颇具治绩。曾平定白公之乱,担任楚国宰相。因楚国封君皆称公,故称叶公。叶公是全世界叶姓华人的始祖,也是中国历史上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叶地第一任行政长官。
朱熹注解——直躬,直身而行者。有因而盗曰攘。
钱穆注解——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这里有一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父亲盗窃人家的羊,他出来证明了。”孔子说:“我们的直道和此相异。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道便在其中了。”钱穆先生的注解比较严谨,我采信他的。
【杨伯峻译文】叶公告诉孔子道:“我那里有个坦白直率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孔子道:“我们那里坦白直率的人和你们的不同: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率就在这里面。”显然只译出“直“没有译出”躬”。
这则论语引发一个大问题,争议了上千年,很多专家据此评论,儒家重伦理而不重视法律,甚至可能做伪证。
在当今依法治国的时代,这则论语是不是过时了,应该批判。
鲍鹏山先生是我尊敬的一位学者,他在“百家讲坛”上讲《孔子是怎样练成的》,在《孔子如来》一书中也专门就这个问题作过比较和研究。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鲍鹏山先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一方面,父亲偷羊,儿子知情,儿子有两种选择。一是作证,天伦亲情受到损坏;二是沉默,法律公正受到损坏。两种选择,各有利弊。
两难选择,如何进行价值判断。鲍鹏山又从三个方面论证是法律受损是大还是天伦亲情受损是大。他首先用三个理由论证了假如儿子不作证,对法律损害并不大;1、法庭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证据,一样可以判决,2、即使证据不足,不能判案,丢一只羊,对社会也没有多大危害,3、少数案件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解决,并不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又用三个理由论证了假如儿子作证,对父子亲情则损害很大;1、鼓励甚至强迫儿子出来指证父亲,必然会严重损害父子亲情,远大于一只羊的损失,2、这种示范和榜样作用,父子之间也可以相互告发,也不可信,这将彻底颠覆了人伦,让人生活在社会中如同生活在丛林,人心会因此更冷酷;3、相对于一一个案件能否公正处理,父子天伦亲情是人类更原始、更基本的价值,这种价值一旦破坏,社会的基本细胞都要被破坏。而一两案件的错判或有罪而侥幸脱逃并不能对法律的整体尊严产生威胁,更不会颠覆人们对于道德和社会的基本信心。
所以鲍鹏山先生的结论是:孔子是对的,叶公是错的。
2011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首先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在增加证人强制出庭凭证的条文时,有一条说明: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就是中国传统的“亲亲互隐”思想在法律上的重新体现。
这不仅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作为最早提出“父子相隐”的孔子,也会为此而骄傲。很多现代人总是以法律、以事实来衡量一切,须知伦理才是社会的基础。
一孔之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