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部反腐剧,一开始的两集就非常吸睛,里面的一张床,一面墙,一台冰箱,就给出了这部剧不一样的气势,里面有现在老板比较在意的股权、融资,还有大开大合的反腐斗争,火有火的道理啊
这里分享两个法律知识点
一
剧中事件的起因在于以蔡成功为代表的民营企业过桥资金断裂激化矛盾,引发了剧中的“一一六事件”,资金为什么会断裂,造成如此大的后果,揭开了反腐的面纱。
里面最重要的一点也就是法人蔡成功签订的一个股权质押合同,后续的情节也有提到这一点,股权质押合同因为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导致无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参照《公司法》和《担保法》,股权质押程序应该是这样: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所以本剧中的股权质押合同是无效的,
·一是,蔡成功是没有权利处置其他股东的股权的;
·二是,即使他质押的是自己那部分的股权,也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里的“过半数”是指股东名册人数的过半数,并且要正式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才有效。但很显然,蔡成功并没有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也没有召开股东会决议。
也就是说,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因为没有股东会的同意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
大风厂到期没有归还山水集团的过桥款,诉讼中直接判决质押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这种情况法律上叫“流质”,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流质。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以上是剧中关于股权质押的部分法律知识点,在此,梳理下,里面的老板蔡成功还是员工代表们无论是在签订合同还是在权益受损害的时候,都没有想到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是一味蛮干,其实,现在是法治社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签重要合同一定要请律师把关,可以最大限度的防范法律风险,在此建议,企业最好请一个法律顾问。
第二、遇见法律纠纷,尽快请律师介入,律师费的钱一定不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