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为情所困,跳江自杀,其男友被女子家属告上法庭,索赔三十六万。
女子的死和男友有关系吗?为什么女子家属要男友赔这么多钱?
我们来还原下当时的事实和过程。
女子和男子曾经是情侣,后来分手,女子一直想挽回双方感情,但男子拒不接受。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晚,两个人在男子附近的江边见面,女子要求和男子复合,但是男子没有同意。男子在对女子劝说无果后,自行离开,然后女子跳河自杀身亡。
这里我们确定三个事实。
第一个事实:双方在江边见面,男子让女子独自一人在江边,然后男子离开。
第二个事实:女子跳江的时候,怀有身孕,男子事后承认,孩子是自己的。
第三个事实:这个事实更加悲催,女子的自杀直接导致自己家庭支离破碎,父亲病逝,母亲失踪。
基于三个事实,女子的姐姐以自杀生命权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对女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赔偿36万余元。
在法庭上,男子对自己进行了三点辩解。
第一个辩解:双方从来结过婚,自己对女子没有夫妻之间救助的义务。
第二个辩解:双方分手的时候,女子已经怀着自己孩子两个月,这事他承认,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是生下来,而是流产,但是女方一直也没去打掉。
第三个辩解:自己行为固然不对,但只能受道德约束,并不违法。而且女子跳河自杀身亡的时候,双方恋爱关系已经解除,自己不应该再负有恋人之间互相扶助的义务。
但是法院针锋相对,给出了三点意见。
第一,在本案中,女子死亡之前已经怀有男子的孩子,在双方没有协商好相关事宜的时候,男子一意孤行,执意与其分手,没有承担一个男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二,事发之前,男子明明发现女子情绪低落,存在自杀倾向,甚至连男子的同行人员都意识到,不应该留女子一个人在江边,并且已经提醒男子,男子却把善意提醒当耳旁风,不管不顾,自行回家,没有及时,也没有尽全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从而导致女子自杀行为的进一步实施。
第三,女子自杀之前,双方恋爱关系确实已经解除,但在本案中,女子已经怀有身孕,男子无法免责,仍然具有恋人之间互相扶助的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男子对女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男子赔偿女子姐姐32万余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赵律师对本案总结一下。
无论是婚姻还是恋爱,都是你情我愿,没法强迫,男子不愿意和女子复合,本来合情合理也合法,但是在自己曾经的恋人生命遇到威胁时,他却麻木不仁,甚至恋人肚子里还怀着自己骨肉的时候,他还是极端冷血,那就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了。
事实上,男子只要打个报警电话,或者打个亲属电话,等警察或者亲属来了,把女子交到他们手里再离开,悲剧自然可以得以避免,自己也可以脱身免责。但是男子却没有这么做,他在女子头脑发昏要去自杀的时候,自始至终不愿帮扶一把,甚至都不愿意花上一分钟打个电话,他得到今天的结果,纯粹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