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来的财富谁有份?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二、财富可以留给谁?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四、遗嘱继承和遗赠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一般公民缺乏对财产权的梳理能力,通常人们有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及对语言组织不通的问题,导致我们在写遗嘱的时候容易有遗嘱内容相抵触,或遗嘱无效,以及录音录像时,见证人需有特定人群,所以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五、遗产继承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不易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当继承的遗产。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会有其他充足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掌握财富控制权,好过拥有财富所有权。
风险管理的成本小于危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