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就将“诚”、“信”作为规范社会行为、治理国家的重要准则。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内容,诚信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和重要特征。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大德不官,大道不器,大信不约”,“与国人交,止于信”,崇尚信用已是几千年的风俗传统不可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失信行为在今天屡见不鲜,人们的信任感被逐步消磨。因此,加强诚信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构建诚信社会,以“柔”之道德涵养守信行为。在古代,儒家把“信”作为立国、治国的根本,既是“仁”这个道德原则单位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其道德修养的内容之一。作为一种道德品质,信用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信用难得易失,费十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时一事的言行而失掉。当前,却出现个人学术造假,离婚率居高不下,收礼、拿红包现象频繁,各类诈骗案被持续曝光等现象,在这背后不难发现,小到个人层面,大到社会公德,都有诚信缺失的影子,提升全民的诚信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的约束要有发自内省的道德力量支撑,唯有每个人守信用,才能形成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习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应通过教育、宣传、引导等手段,提升道德水平。信用是一种道德品质,这种品质体现在方方面面。它既包含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个人私德;也囊括职业道德、社会美德等社会公德。构建诚信社会,需要发挥出道德的柔性力量,通过“三微一端”、课堂教育等手段加大宣传引导,也可以通过各类诚信人物的评选活动,来进行教化。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利益主体多元,社会经济活动增多。单纯依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还必须利用法律手段,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完善奖惩机制。
业广惟勤,业久惟诚。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失信往往会影响自身公信力,导致利益受损。但“店大欺客”现象也时有发生,若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单纯依靠教育、引导,呼吁其加强自省,效果往往不尽人意。因此,就需要“刚性”手段,利用法律手段,尤其是奖惩机制来规范社会行为。诚信体系建设的刚,是指凭借法律约束、纪律监视、强迫控制等刚性手段,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技术因素;而信用体系建设的柔,是指依靠组织、协调、激励、协商等柔性方法,是信用体系建设的艺术分子。信用体系建设的刚与柔犹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对于任何社会形态的社会治理都是不可或缺。“刚是显露的柔,柔是隐藏的刚。”柔因其约束力度较低,很多时候,柔已然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刚成为最后的守护。
建设诚信社会,需要“刚柔并济”,将道德和制度有机统一起来。道德本身具备一定的强制性。通过个体良心的谴责,舆论的否定性评价等方式,道德可以规范社会行为。所以,构建诚信社会,需要道德的力量。但是,在快速发展、变迁的社会中,单纯依靠道德是不够的,还需要约束力更强的规则、法律、制度。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各类经济社会活动,建设诚信社会。当然,所有的规章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文化、社会风气基础上,制度建设的最理想状态就是变成社会行为、文化、风气的一部分。所以,构建诚信社会,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引导、宣传等手段发挥道德的柔性力量;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法律、社会征信系统、奖惩机制等手段将加强道德的刚性约束。
信用是我们的一种内在品德,也是外界对我们的一种要求、规范。建设诚信社会,既需要“柔性”的教育,也需要“刚性”的制度,只有“刚柔并济”,才能为“诚信”提供一片肥沃的“土壤”,让诚信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新支柱,成为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的新抓手。打造诚信建设体系,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我国经济正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各类市场主体对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的需求大幅增加,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形成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