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最近接到一个当事人(李某)的咨询,他在2007年时跟王某买了套二手房,和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是现金交付房款,房款收据是以王某的名义交钱。自那以后李某就一直管理着这个房子,将房屋出租出去。直到2012年,房产证下来后,王某还没来得及将房屋过户给李某,王某就过世了,李某经多方打听,得知王某父母已去世,其没有妻子儿女以及兄弟姐妹,李某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房产证、房款收据等资料在自己手上就可以去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被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需要王某本人或者家属签字才能过户。
在接受李某委托后,我们经了解得知,王某系独生子女,在其很小的时候,其母亲就已经过世,其父亲嗜好酗酒,对他不管不问,村里人也不待见他,他从小就是有上顿没下顿的,他外婆家亲戚见他年幼,无生活能力,便将他接到外家生活,直至长大成人。他成年后在一家工厂上班,因是公司职工,有职工名额在公司内部买房,但他没有钱买房,于是李某给他出钱买房,在转售给李某,才引起此案。据说王某是因病去世,去世时只有老家的几个人来看一眼,这个房子也没人来继承,就这样一直由李某管理。他外婆家的舅舅均已去世,自王某去世之后,他舅舅的子女对他房子这个事也表示不愿意参与。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双亡,其无配偶、子女,也无其他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离世。
虽然李某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房屋是登记在王某名下,还是属于王某的房子,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就可以继承该房屋,假设在有继承人的前提下,李某可就房屋起诉继承人,让继承人配合履行办证义务,李某起诉需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和买卖合同证明已经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可本案,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担任遗产管理人,李某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之后,可要求指定管理人配合李某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指定遗产管理人是新规定,在民法典出来之前,就这种情况,一般利害关系人会向法院申请财产无主,在认定财产无主之后,法院在结合利害关系提供的证据,考虑其已经实际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再将房子判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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